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

不檢議員理應被扣薪停職

不檢議員理應被扣薪停職

聲言不服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主席擁有軀逐行為不檢議員離場權力的「人民力量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,果然捲土重來顛覆議會,他在日前的事務會議上不聽主席譚耀宗屢番勸告,多次高聲指罵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為「狗官」,走近主席(木台)掟走D9與譚耀宗的名牌,並且語帶挑釁的質問主席:「你趕我啦,趕我啦……做咩唔趕?」譚主席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,只好無奈地逐他出場,「癲狗」在「求醜得醜」(被逐)之後,又輪到「長毛」發難,他同樣因為擲物和辱罵官員而被逐離場。

從「兩醜」的無禮舉動,筆者深深感覺到現時立法會對不檢議員的約束力依然不足,以黃梁「兩醜」為例,他們根本對被逐毫不在乎,他們彷彿已經有既定策略,視擲物和辱罵官員為家常便飯,視被逐為壓軸戲,他們毫不感到羞愧,反而認為自己是「大英雄」般模樣。依現時的規則,他們被逐之後,下次又可以施施然走回立法會再作反。他們毫不尊重立法會、毫不尊重其他議員、更加不尊重自己的人格,視議會為他們的造騷舞台,視官員為標靶。他們之所以斯放肆,全因為現時立法會對行為不檢的議員還是欠缺約束力。

依筆者意見,立法會應對此等頑劣議員作出針對性部署,既然他們屢屢被逐出場而毫不悔改,便應該要負起被逐出場之後的一連串責任,立法會現時這般「高高舉起、輕輕放下」對他們被逐之後毫不追究,根本對他們「不痛不癢」,如若輕易讓他們「故技重施」只會繼續拖低議員形象,令議會變得更加沒效率,因此立法會有必要釐定一些罰則「招呼」被逐議員,既然一般被逐理由皆是明知故犯,立法會大可將他們扣薪一半,如若再犯便再扣多一半,兼且要停止出席立法會一次,情況就如一般足球比賽球員被逐之後一樣,通常球員被逐之後都會被球隊或大會罰款,和被大會停賽的,只有這樣才可以加強軀逐的警戒性,否則他們只會視講粗口如唱歌、視擲物為玩遊戲、視被逐為收工。

針對被逐議員施以較重刑罰,對大多數議員是毫無影響的,他們更會大力支持,因為這樣可以令會議變得更加暢順、「乾淨」,情形就如曾蔭權當上政務司長時,他一下子把垃圾蟲罰款由600元增加至1500元一樣,自他宣布增加罰款之後,市民普遍歡迎,而市內亦變得大大整潔。我們毋須怕罰則太重不近人情,因為要收到成效必定要不近人情。街道需要整潔,立法會更應該要「整潔」,當局應該好好正視此等問題,不要再讓此等無禮議員侮辱議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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