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

搞事三恥自掘墳墓

搞事三恥自掘墳墓

日前,立法會通過修訂《議事規則》,賦予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主席享有立法會主席相同的權力,可要求行為極度不檢的議員離場。在過往議會中曾有多次激進行為的黃毓民及陳偉業反對修訂,認為打擊言論自由,批評民主黨支持修訂可恥,猶如「自掘墳墓」,並聲言繼後還會作出不檢行為以示抗議。至於另一搞事份子梁國雄,則胡說激進行為乃伸張正義,如果見不公義而不發聲,則是罪惡。

「搞事三恥」反應之大,乃意料中事,基本上,他們並沒有放棄任何一個做騷的機會,哪管議事堂上沒有「觀眾」。看見黃毓民力竭聲嘶的指罵著何俊仁「自掘墳墓」,令人忍唆不禁,他彷彿像自己罵自己,何俊仁與一眾民主黨員雖然也喜歡在議事堂上「玩(。野)」,但他們尚且知道尺度所在,在過往鮮有過激言行,沒有過激言行,哪來「自掘墳墓」呢?

若果勉為其難稱之為「墳墓」,亦只不過是將哪些包括擲物、掃場、講粗口等過激言行埋葬而已。將此等過激言行埋葬,只會令議會變得更加暢順、公帑用得更加合理、議員更加可以暢所欲言,哪會打擊言論自由?黃毓民刻意顛倒是非,將過激言行與言論自由扯上關係,並且事先張揚以不檢行為作報復,知其不可以而為之,才算是真正的可恥。

至於「長毛」梁國雄亦一樣是無理取鬧,立法會從來沒有阻止他正常「發聲」來「伸張正義」,只不過他自我放棄正常途徑,在立法會和事務委員會內多次口出惡言,擅意擲物,最離譜一次是在一個事務委員會上,他向勞福局局長張建忠連擲出四個膠樽,視議會為「射擊場」、視官員為「箭靶」,但礙於當時事務委員會主席沒有軀逐議員出場的權力,主席只能要求短暫休會。我們有理由相信,就是因為這個典型而又極端的例子,令大部份議員認同約束過激言行的急切性,以致今次修訂順利獲得通過。由此可知,真正自掘墳墓的,是包括梁國雄在內的「搞事三恥」。

我們討厭政客以「公義」作藉口,以「罪惡手段」去「伸張正義」,更加厭倦議員以粗鄙的行為代替「發聲」,立法會今次的修訂,雖然有點姍姍來遲,亦總算撥亂返正、「度身訂造」。「搞事三恥」愈是厚顏無恥,愈是顯得他們理曲詞窮,他們的「垂死掙扎」,正好表明他們已經黔驢技窮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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