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

殘疾僱員接受評估合理

殘疾僱員接受評估合理

《法定最低工資條例》於5月1日實施,當中條例列明,殘疾僱員可自願接受生產力評估,並根據結果按比例支取最低工資,使他們避免因工作能力上的差異而失業,但又容許僱主按評估結果,合法解僱殘疾人士。對於此個部分,關注團體指為違反《歧視條例》,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林煥光亦表示認同,該項豁免實屬不必要,是政府在僱主壓力下的政治妥協,希望局方能提前至一年內檢討,以及早糾正有可能出現的問題。他又指,殘疾工友應該也可拿到最低工資二十八元,政府應帶頭補貼公營機構,使其殘疾僱員在毋須評估下獲取最低工資,又相信商界在市場的成本轉移機制下,有能力跟隨。

身為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的林煥光,當然是鼓吹傷健一家,人人平等吧,但筆者認為僱主因應殘疾人士的工作表現發放薪金是合情合理的,當中沒帶有歧視成份。例如一個正常員工在八個小時可以製造十個蛋糕,殘疾人士只能做到八個,而生產力評估方面亦證明他只及正常人能力的八成的話,哪麼他領取正常人的八成薪金是相當合理的,至於僱主可因應評估結果而作出解僱,亦是情有可原的,因為作為僱主,他們絕對有選擇權利去揀選適合自己公司的員工,若他們發現評估出來的結果,與自己所期望的一段距離,為甚麼不能作出取捨呢?這不涉及歧視問題,而是關乎殘疾人士的生產力問題,兩者不應混為一談。

至於「政府應帶頭補貼公營機構,使其殘疾僱員在毋須評估下獲取最低工資,又相信商界在市場的成本轉移機制下,有能力跟隨。」的建議,恐怕是一廂情願的說法,除非政府可以補貼所有殘疾人士在公營機構工作(根本沒這個可能),否則不公平還是存在的,「有能力跟隨」並不等同「一定跟隨」,私人機構本身亦要面對競爭的問題,難道政府又向他們作出補貼嗎?

因應殘疾人士的生產力評估而賦予適當的薪金,對僱主和僱員來說都是公平的,若果夾硬令殘疾僱員在毋須評估下獲取最低工資,只會令更多殘疾人士失去工作,變成好心做壞事,因為能力和生產力等問題,並不是如林先生般憑著主觀願望便可以達成。若然正常人與殘疾人士的能力相同,這個世界便沒有分奧運會和殘奧兩種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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